DOE 能源效率认证
美国联邦法规 (10 CFR 430) 规定,所有进入美国市场的外部电源必须至少符合 IV 级能效标准,并且必须在产品上明确标明。此外,制造商和品牌所有者需要向能源部 (DOE) 提交两份重要文件:
一. 合规性声明: 本文件确认商品符合联邦法规中概述的能效要求。
二. 首次认证报告: 此初步报告提供商品合规性的认证。
这两份文件必须邮寄给能源部 (DOE)。
美国联邦法规 (10 CFR 430) 规定,所有进入美国市场的外部电源必须至少符合 IV 级能效标准,并且必须在产品上明确标明。此外,制造商和品牌所有者需要向能源部 (DOE) 提交两份重要文件:
一. 合规性声明: 此文件证明商品符合联邦法规规定的能效要求。
二. 首次认证报告: 此初步报告确认商品符合标准。
这两份文件都必须邮寄给 DOE。
文件准备:
- 文件必须根据 DOE 公布的格式填写。
- 认证报告可由第三方实体代表制造商或品牌所有者提交。
- 文件中提供的信息应包括每个单独的商品分类(商品类别)、制造商或品牌所有者名称、效率 (%)、空载功耗 (W) 和额定输出功率 (W)。
标准参考:
- 10 CFR 429:规定了抽样和报告要求。
- 10 CFR 430:规定了测试方法和合规性声明标准。